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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

1999-10-14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最近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这一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订,它的获准实施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已步入法制化轨道。

据了解,为使发审委的组成办法、人员任期和工作程序等规范化,《条例》作了具体规定。首先,为了保证审核质量,条例要求所聘请的委员须熟悉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证券业务,且具有足够的专业判断能力;其次,为了增加审核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使委员在组成上更具有代表性,扩大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外委员的比例。会外委员占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七十八,他们分别来自国家宏观调控专业经济管理等部门、国有银行、证券交易所、全国工商联、科研单位、专业社团、大学及证券业中介机构,并聘请了一些社会知名人士(包括香港专业人士)。第三,为了提高发审委审核工作的权威性,条例规定由该行业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任发审委当然委员。同时新聘请了证券业内证券、法律和会计等专业人士出任发审委委员。

条例规定,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任。除发审委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聘期两年,续聘可以连任,但每次换届时至少更换三分之一的委员,且每个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届。

条例还规定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的方式进行工作。委员分八个组,各组设一名组长,组长由各组委员选举产生。发审委会议由各组轮流召开,由组长或其委托的本组其他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8人。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会议,应当以审慎的态度发表意见,并对发行申请进行表决。

在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委员可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当同意票数达到参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如果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申请单位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对未通过的发行申请,发行申请单位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申请只能提出一次。

为使发审委审核意见更加全面准确,条例中还规定发审委委员有权通过中国证监会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发行申请单位的有关材料,发审委可以根据审核工作需要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但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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